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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刘胤衡)学生在校园中踢足球受伤谁担责?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了一起未成年人参与文体活动时发生人身损害,法院适用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认定参与各方民事责任的案件。
2022年5月的一天中午,北京某中学学生小白和小贾在学校操场上踢球,小贾在踢球过程中,采用了明显违反足球规则的动作,与小白发生了肢体接触,致小白倒地受伤。学校老师及时发现做好应急处理,并通知了小白的家人。经就医检查,小白被诊断为腿部骨折,鉴定机构认定小白损伤构成九级伤残,支出医疗费等费用数万元。小白父母以小白的名义将小贾及其监护人、某中学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足球运动是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小白和小贾均为已年满十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辨认及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且二人均应知晓足球运动的基本规则,对足球运动中的风险应有一定认知。小贾、小白均系自愿参加足球运动,小贾在运动过程中采用明显违反足球规则的动作与小白发生肢体接触,致小白倒地受伤,对小白所受损失存在重大过失,故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小贾对小白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小白自负一定比例责任。在此过程中,某中学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文体活动领域的自甘风险规则,充分彰显了尊重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合理分配风险责任的理念,有利于促进全民理性、积极地参加文体活动,提高活动效率和质量。
本案中,小白和小贾参与的足球运动具有较强的身体对抗性,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小白在自愿参加足球运动中,因小贾的行为受到人身损害,且小贾在足球运动过程中采用明显违反足球规则的动作,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构成受害人“自甘风险”的例外情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小贾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责任。伤害事故虽发生于学生在校期间,但该校并非此次活动的组织者,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学校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示,活动参加者应当树立“每个人都是自身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的生命安全观,参加文体活动前,根据自身条件合理评估选择文体项目,对文体活动的规则和潜在危险性进行充分了解,审慎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活动过程中,严格遵循相关活动规则,尽力避免造成他人人身损害。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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