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浙江华朗亿星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西藏乐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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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该民事裁定书,浙江华朗亿星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因与西藏乐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西藏乐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90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浙江华朗亿星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裁定结果为:冻结被申请人西藏乐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9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与不足额部分同等价值的财产。
5月22日,时代周报记者致电西藏乐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无人接听。
时代周报记者注意到,西藏乐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乐华”)和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乐华”)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杜华。
天眼查显示,西藏乐华成立于2011年12月25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北京乐华成立于2009年7月3日,注册资本为11000万元;西藏乐华为北京乐华100%控股的子公司,北京乐华则是港股上市公司乐华娱乐(02306.HK)的孙公司。
不久前,乐华娱乐披露了上市后的首份年报,2022年营收9.8亿元,同比减少24%;年内利润高达17.25亿元,同比大增414.5%;但经调整净利润为2.67亿元,同比减少32.4%。
对此,乐华娱乐表示,主要由于艺人管理业务产生的收入减少,惟部分被音乐IP制作及运营业务产生的收入增加所抵销。
作为乐华娱乐的第一大收入来源,艺人管理收入在经历了连续高增长后,在2022年同比减少27.5%至8.52亿元。乐华娱乐表示,报告期内主要由于疫情影响导致艺人管理业务产生收入的业务活动数目有所减少。
乐华娱乐招股书显示,乐华娱乐的签约艺人为其艺人管理业务的供货商,且依赖彼等提供的服务,尤其是于业务纪录期各期间,就其服务应占收入贡献而言的前十名艺人。2019年-2021年及2022年1-9月,前十名艺人应占收入分别占总收入的74.8%、83.0%、85.6%及87.2%;排名第一艺人应占收入分别占总收入的16.8%、36.7%、49.5%及58.8%。
这其中,除韩庚外,前十名艺人均为乐华训练毕业生。2019年-2021年及2022年1-9月,来自该等训练毕业生的收益分别占前十名艺人收益的93.0%、95.8%、96.3%及96.7%。
同时,招股书中提及,疫情并未对公司2020年及2021年的财务业绩及业务营运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仅对其所签约艺人于2020年及2021年参与线下活动方面造成不利影响,参与的部分电影、剧集及综艺节目的线下拍摄出现延迟,线下推广活动的现场表演需求减少。
此外,时代周报记者发现,公司艺人管理业务毛利率已连续减少两年,由2020年的52.5%下降至2021年的46.0%,再下降至2022年的34.7%。
对此,公司表示,主要由于若干成名艺人根据其与公司订立的现有合同享有较高的收入分成比例,以及2022年产生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导致公司同期留存的部分收入减少。
安信国际发布研究报告指出,乐华娱乐品牌形象高度依赖于签约艺人的声誉;娱乐行业的监管政策多变;综艺节目、电影及剧集的制作发行存在不确定性;于韩国市场的经营可能存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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